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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6am金沙关于加强工作纪律、严格考勤管理的通知

【来源:4166am金沙关于加强工作纪律、严格考勤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09-24 】

4166am金沙

关于加强工作纪律、严格考勤管理的通知

院政发〔201378号(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经校领导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工作纪律、严格考勤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是每一位教职工必须做到的基本岗位规范和要求。党政管理、教辅及工勤等坐班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实行8小时工作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专任教师必须认真完成学校及系、部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要按时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学习及教研等活动。

二、全体教职工均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上下课和参加学习及教研活动考勤制度),考勤情况将作为职责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评模、工资调整和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到岗上班的教职工,须按照《4166am金沙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加强工作纪律与严格考勤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指派专人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考勤工作,按时按要求填写和上报《4166am金沙教职工考勤登记表》。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各单位负责人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纪律与考勤管理工作,在准确掌握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工作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五、学校成立以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监察处组成的督察组,对各单位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查。检查情况除及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外,还将在校园网开辟教职工考勤公示栏予以公示。对违反考勤纪律的职工,经查实后进行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对单位漏报、瞒报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查情况将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单位考核评先评优的基本依据。学校设立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欢迎广大教职工反映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电话:6016029(人事处)、6016078(监察处),电子邮箱:hsxyrsc@126.com 、hsxyjcc@126.com。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及讨论,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4166am金沙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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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保证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考勤制度作为学校一项重要纪律,必须严格遵守。出勤情况是体现教职工工作态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职责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评模、工资调整和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并于每月2日(遇公休假顺延至上班之日)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请假条、单位缺勤人员情况说明一同报人事处。

(二)全体教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各自的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良好形象,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三)全体党政工作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包括上述人员中的兼职人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爱岗敬业。

(四)担任专职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度,但必须完成教学任务和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参加学校、系、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政治和业务活动,因病、因事不能进行教学和参加政治及业务活动者,经请假后按病、事假处理。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五)民警办公室和保卫人员,实行昼夜轮流值班制度,做到尽职尽责,以保持学校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

(六)因工作需要需轮流值班的岗位,其工作人员的考勤办法,须报人事处核查、备案。

(七)因工作需要,公休日值班人员可换休,但是否设值班人员及换休要经本单位研究,报人事处同意后执行。

(八)严格会议考勤,教职工必须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有关单位应认真清点人数,并作记录,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制度

教职工(包括无课教师因私事外出、有课教师调、停课,均应请假)请假需由本人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由人事处统一印制),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岗,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如补假理由不充分未被批准,按旷工处理。

三、准假权限

一般干部、教师、工人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人事处登记。各单位负责人(含正、副职)请假由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校长批准并由人事处登记。

四、请假规定

(一)严格控制事假。有事应在公休日处理,非特殊情况,不准请事假,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二)教职工结婚应尽量在寒暑假办理,非公休假日结婚,一般准予3天婚假,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以上)增加婚假15天。

(三)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准予5天丧假(包括路途时间),超过5天者应请事假。

(四)产假、计划生育假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见附表)

(五)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者,必须取得县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遇有急重病情况来不及请假时,要及早向单位领导报告病情,补办请假手续,病愈后要及时销假。

(六)因公外出或探亲等在外地患病的,必须及时请假,并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虽及时请假但没有诊断证明的,按事假处理;未及时请假又无诊断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七)教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进行,学院不另安排探亲假期,关于探亲路费,按国发(198136号文件执行。

五、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中规定的休息时间及按规定给予的婚假、丧假、产假工资照发。

(二)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不足60天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见习(初期)人员为见习期(初期)工资,下同)的60%;超过60天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三)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在病事假待遇新规定出台前,暂按机关病事假待遇打折的计发办法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4、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四)病、事假期间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基础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按“基本工资”的发放办法掌握。

2、奖励性绩效工资(校内津贴)

1)事假两天以内不扣奖励性绩效工资,三至七天以内按日减发。日减发计算公式为:月绩效工资总额除以30。七天以上扣全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每学期累计超过十五天,扣全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已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从工资中扣除。

2)病假三天以内不扣奖励性绩效工资,四至十天以内按日减发,十天以上扣全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职工旷工一天,教师旷课一次扣全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或旷教三次,扣全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组织安排的学历学位学习、访学、出国进修人员,满一学期及以上者,从离职之日起,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其他情况

(一)对于休病假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须经医保定点医院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二)长期病休人员,须在每年一月份到医保定点医院复查一次,体检报告由校医院审核,人事处留存备查。

(三)因工负伤人员在修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四)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五)新录用人员,见习期休病假超过60天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六)病、事假、旷工跨月者,按累计数计入下月误工天数。

(七)对癌症病人可以给予照顾,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患者病情及家庭困难情况研究决定。

七、违规情况的处理

(一)凡旷工者扣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经学校研究决定予以辞退,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二)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借病、事假违法乱纪,谋取私利者,扣发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八、相关要求

(一)教职工应服从组织分配,对分配的工作有意见时可向组织提出,但在组织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调动手续,校内调动自调令开出3天不到新岗位工作者,以旷工论处。

(二)校外调动在接到调令后,应及时办理调动手续,调入人员报到后要按时上班。

(三)各单位不得擅自批准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去从事与单位工作无关的经营等活动。如发现违反学校规定并隐瞒不报者学校对离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处理未定性者,所在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人事处。定性无责任的,羁押期间按事假对待;有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如有旷工情况,所在部门必须及时上报人事处并认真负责与旷工人员联系,积极动员其返回工作岗位。

(六)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考勤统计结果应定期在本单位公示,保证考勤工作的透明度。

)劳动纪律督察组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进行总结,对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九)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各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将当天出勤情况报人事处。

九、附则

(一)本办法待国家及河北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出台后根据新规定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

女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90

难产增加

15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晚婚晚育(24周岁以上)增加

45

终生只要一胎增加

30

上环

2

取环

1

结扎输精管

7

单纯结扎输卵管

21

引产结扎

40

产后结扎输卵管

14

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

20

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

30

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

42

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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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作纪律、严格考勤管理的通知

院政发〔201378号(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经校领导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工作纪律、严格考勤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是每一位教职工必须做到的基本岗位规范和要求。党政管理、教辅及工勤等坐班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实行8小时工作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专任教师必须认真完成学校及系、部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要按时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学习及教研等活动。

   二、全体教职工均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上下课和参加学习及教研活动考勤制度),考勤情况将作为职责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评模、工资调整和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到岗上班的教职工,须按照《4166am金沙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加强工作纪律与严格考勤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指派专人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考勤工作,按时按要求填写和上报《4166am金沙教职工考勤登记表》。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各单位负责人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纪律与考勤管理工作,在准确掌握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工作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五、学校成立以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监察处组成的督察组,对各单位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情况除及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外,还将在校园网开辟教职工考勤公示栏予以公示。对违反考勤纪律的职工,经查实后进行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对单位漏报、瞒报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检查情况将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单位考核评先评优的基本依据。学校设立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欢迎广大教职工反映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电话:6016029(人事处)、6016078(监察处),电子邮箱:hsxyrsc@126.com 、hsxyjcc@126.com。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及讨论,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4166am金沙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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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保证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考勤制度作为学校一项重要纪律,必须严格遵守。出勤情况是体现教职工工作态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职责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评模、工资调整和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并于每月2日(遇公休假顺延至上班之日)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请假条、单位缺勤人员情况说明一同报人事处。

(二)全体教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各自的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良好形象,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三)全体党政工作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包括上述人员中的兼职人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爱岗敬业。

(四)担任专职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度,但必须完成教学任务和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参加学校、系、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政治和业务活动,因病、因事不能进行教学和参加政治及业务活动者,经请假后按病、事假处理。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五)民警办公室和保卫人员,实行昼夜轮流值班制度,做到尽职尽责,以保持学校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

(六)因工作需要需轮流值班的岗位,其工作人员的考勤办法,须报人事处核查、备案。

(七)因工作需要,公休日值班人员可换休,但是否设值班人员及换休要经本单位研究,报人事处同意后执行。

(八)严格会议考勤,教职工必须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有关单位应认真清点人数,并作记录,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制度

教职工(包括无课教师因私事外出、有课教师调、停课,均应请假)请假需由本人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由人事处统一印制),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岗,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如补假理由不充分未被批准,按旷工处理。

三、准假权限

一般干部、教师、工人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人事处登记。各单位负责人(含正、副职)请假由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校长批准并由人事处登记。

四、请假规定

(一)严格控制事假。有事应在公休日处理,非特殊情况,不准请事假,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二)教职工结婚应尽量在寒暑假办理,非公休假日结婚,一般准予3天婚假,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以上)增加婚假15天。

(三)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准予5天丧假(包括路途时间),超过5天者应请事假。

(四)产假、计划生育假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见附表)

(五)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者,必须取得县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遇有急重病情况来不及请假时,要及早向单位领导报告病情,补办请假手续,病愈后要及时销假。

(六)因公外出或探亲等在外地患病的,必须及时请假,并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虽及时请假但没有诊断证明的,按事假处理;未及时请假又无诊断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七)教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进行,学院不另安排探亲假期,关于探亲路费,按国发(198136号文件执行。

五、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中规定的休息时间及按规定给予的婚假、丧假、产假工资照发。

(二)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不足60天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见习(初期)人员为见习期(初期)工资,下同)的60%;超过60天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三)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在病事假待遇新规定出台前,暂按机关病事假待遇打折的计发办法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4、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四)病、事假期间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基础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按“基本工资”的发放办法掌握。

2、奖励性绩效工资(校内津贴)

1)事假两天以内不扣奖励性绩效工资,三至七天以内按日减发。日减发计算公式为:月绩效工资总额除以30。七天以上扣全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每学期累计超过十五天,扣全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已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从工资中扣除。

2)病假三天以内不扣奖励性绩效工资,四至十天以内按日减发,十天以上扣全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职工旷工一天,教师旷课一次扣全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或旷教三次,扣全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组织安排的学历学位学习、访学、出国进修人员,满一学期及以上者,从离职之日起,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其他情况

(一)对于休病假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须经医保定点医院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二)长期病休人员,须在每年一月份到医保定点医院复查一次,体检报告由校医院审核,人事处留存备查。

(三)因工负伤人员在修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四)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五)新录用人员,见习期休病假超过60天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六)病、事假、旷工跨月者,按累计数计入下月误工天数。

(七)对癌症病人可以给予照顾,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患者病情及家庭困难情况研究决定。

七、违规情况的处理

(一)凡旷工者扣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经学校研究决定予以辞退,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二)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借病、事假违法乱纪,谋取私利者,扣发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八、相关要求

(一)教职工应服从组织分配,对分配的工作有意见时可向组织提出,但在组织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调动手续,校内调动自调令开出3天不到新岗位工作者,以旷工论处。

(二)校外调动在接到调令后,应及时办理调动手续,调入人员报到后要按时上班。

(三)各单位不得擅自批准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去从事与单位工作无关的经营等活动。如发现违反学校规定并隐瞒不报者学校对离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处理未定性者,所在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人事处。定性无责任的,羁押期间按事假对待;有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如有旷工情况,所在部门必须及时上报人事处并认真负责与旷工人员联系,积极动员其返回工作岗位。

(六)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考勤统计结果应定期在本单位公示,保证考勤工作的透明度。

)劳动纪律督察组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进行总结,对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九)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各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将当天出勤情况报人事处。

九、附则

(一)本办法待国家及河北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出台后根据新规定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

女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90

难产增加

15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晚婚晚育(24周岁以上)增加

45

终生只要一胎增加

30

上环

2

取环

1

结扎输精管

7

单纯结扎输卵管

21

引产结扎

40

产后结扎输卵管

14

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

20

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

30

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

42

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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