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考勤纪律的通知
我院升本后,各项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道路,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与此不相协调的是,部分教职工不能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等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经院领导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学习《4166am金沙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附后),并严格按考勤规定进行管理。
二、按考勤制度规定,全体党政工作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要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专任教师应按时上、下课并积极参加院、系、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工作(名单报人事处备案),并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4166am金沙教职工考勤登记表》。考勤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务于每月25日前(遇公休假顺延至上班之日)报送人事处。
四、学院责成人事处对各单位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向院领导办公会通报。对违反考勤纪律的职工,经查实后进行全院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对单位漏报、瞒报的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及讨论,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4166am金沙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4166am金沙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制度作为学院一项重要纪律,必须严格遵守。出勤情况是体现教职工工作态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职务聘任、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并于每月25日(遇公休假顺延至上班之日)将考勤情况汇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请假条报人事处。
2、全体党政工作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包括上述人员中的兼职人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忠于职守,坚守岗位。
3、担任专职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度,但必须完成教学任务和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参加学院、系、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政治和业务活动,因病、因事不能进行教学和参加政治及业务活动者,经请假后按病、事假处理。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4、民警办公室和保卫人员,实行昼夜轮流值班制度,做到尽职尽责,以保持学院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
5、因工作需要需轮流值班的岗位,其工作人员的考勤办法,须报人事处核查、备案。
6、因工作需要,公休日值班人员可换休,但是否设值班人员及换休要经本单位研究,报人事处同意后执行。
7、严格会议考勤,教职工必须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有关单位应认真清点人数,并作记录,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制度
教职工(包括无课教师因私事外出、有课教师调、停课,均应请假)请假需由本人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由人事处统一印制),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岗,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如补假理由不充分未被批准,按旷工处理。
三、准假权限
一般干部、教师、工人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并由人事处登记。各单位负责人(含正、副职)请假由主管书记、院长批准,并由人事处登记。
四、请假规定
1、严格控制事假。有事应在公休日处理,非特殊情况,不准请事假,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2、教职工结婚应尽量在寒暑假办理,非公休假日结婚,一般准予3天婚假,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以上)增加婚假15天。
3、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准予5天丧假(包括路途时间),超过5天者应请事假。
4、产假、计划生育假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见附表1)
5、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者,必须取得院卫生科或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遇有急重病情况来不及请假时,要及早向单位领导报告病情,补办请假手续,病愈后要及时销假。
6、教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进行,学院不另安排探亲假期,关于探亲路费,按国发(1981)36号文件执行。
五、请假期间的待遇
1、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中规定的休息时间及按规定给予的婚假、丧假、产假工资照发。
2、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不足60天者,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超过60天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3、病假期间的待遇按衡人发(1999)7号文件办理(见附表2),对于休病假60天以上者要求复工时,须有医生证明,工作60天内旧病复发或因身体健康情况不能工作,需续休病假时,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4、凡旷工者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经学院研究决定予以辞退,并报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5、借病、事假违法乱纪,谋取私利者,扣发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校内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6、关于校内津贴发放办法按学院规定执行。
7、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见习期休病假超过60天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六、其它
1、教职工应服从组织分配,对分配的工作有意见时可向组织提出,但在组织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调动手续,院内调动自调令开出10天不到新岗位工作者,以旷工论处。
2、院外调动在接到调令后,应及时办理调动手续,调入人员报到后要按时上班。
3、人事处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进行总结,对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1:
女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项 目 |
天 数 |
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
90 |
难产增加 |
15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
15 |
晚婚晚育(24周岁以上)增加 |
45 |
终生只要一胎增加 |
30 |
上环 |
2 |
取环 |
1 |
结扎输精管 |
7 |
单纯结扎输卵管 |
21 |
引产结扎 |
40 |
产后结扎输卵管 |
14 |
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 |
20 |
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 |
30 |
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 |
42 |
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生育待遇 |
附表2: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时间
工作年限 |
2个月以内 |
3-6个月 |
7-12个月 |
12个月以上 |
不满30年 |
原工资照发 |
职务(技术)工资照发,津贴发50% |
职务(技术)工资照发,津贴免发 |
职务(技术)工资照发津贴免发 |
30年以上 |
原工资照发 |
职务(技术)工资照发,津贴发80% |
职务(技术)工资照发,津贴发50% |
职务(技术)工资照发,津贴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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